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校友会文译名:Henan Mechanical﹠Electrical Vocational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HMEVC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继承和弘扬校优良传统,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激励广大校友秉承“知行合一、自强不息”的校训,弘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克难攻坚”的机电精神,努力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广大校友,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交流

(二)凝聚校友力量,为母校发展国家建设、社会进步作贡献;

推动各类校友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

)收集整理校友信息和校史资料,建设校友会网站和新媒体平台;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目前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三)河南机电职业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校友身份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人。负责人总数为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本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政府或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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